中医药发展方针政策研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75

我国对中医药的政策

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国家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设立专门的中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对优秀中医药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国家对中药进行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保障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1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完善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颁布,强调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保护、扶持和发展,提倡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2007年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在继承中医药优势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医疗保健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条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并完善管理体系,推动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支持,以及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提升中医药科技水平。

中医药政策体系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根据全国中医药大会的部署,我们需要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总结在新冠肺炎防治中中医药的经验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实现中西医的互补和协调发展。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

废止《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

关于中药的政策

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国家对中药进行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保障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保障:国家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相关政策,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 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我国对于种植中药材的扶持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以及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这些政策统称为“四补贴”,旨在改善民生。 中央财政针对林下种植和规范化种植中药材设置了专门的补助试点资金,金额达到8亿元。

中国支持中医药发展的主要政策和规划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颁布,强调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保护、扶持和发展,提倡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中药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医保统筹的范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药纳入医保统筹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中药的质量标准、疗效评价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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