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4、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5、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2015年4月24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订实施的。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指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假冒。第四条 《合格证》审查、验收标准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合格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顺应国家针对医药行业反腐的高压态势,此法第八十八条以禁止性的规定,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做如下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从事中药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材质量鉴别、验收工作。
我国第一套GSP的发布实施,引起医药商业企业的广泛重视,许多企业将GSP逐步纳入企业发展的轨道,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根据爱企查查询显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资质: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需要重新审查发证。人员要求: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药品经营的质量安全。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第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2、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5)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6)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7)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提升全社会对药品信息化追溯的认知度。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4、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使用方便程度都不及非处方药,应当在流通、经营、使用中严格管理。1遴选原则不同2包装和标识物不同3零售管理不同4广告管理不同。
- 处方药:销售时需凭医生处方,且通常不在普通商业企业中销售。-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管理同样遵循严格规定,确保药品可及性和合理使用。- 非处方药:消费者可不凭处方购买,但需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零售药店购买。广告管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广告管理有所不同,处方药广告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识别和执法人员 监督检查。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用语要科学、易懂、详 细、准确,每一个销售基本单元的包装中要附有标签和说明书,以方便消费者自行 判断、选择和安全使用。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危险物品种类繁多、范围广,涉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六大环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分析: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常用的麻醉药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