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行为 ,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处以当事人罚款2000元 , 上缴国库。
2、法律分析: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
3、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法律分析: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其中,网售处方药是新规中关注度最高的内容之一。 在该《办法》出台之前,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美团买药等医药电商已率先试水网售处方药。虽然非处方药销售依然是网上售药的主要形式,但得益于便利性等因素,处方药线上销售规模近几年增长迅猛,有数据显示,处方药线上销售额已经超过1000亿元。
1、药品追溯体系:新版GSP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药品追溯体系,实现对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监管,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水平。药品储存与运输管理:新版GSP对药品的储存和运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药品的分类储存、温湿度控制、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
2、新版gsp大概有这么些条例:在门店,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把好药品进店验收关、在店养护关、销售及售后服务关。处方药目前实行单、双轨制管理,现阶段必须凭医师处方(单轨制)才可调配。
3、.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冷库或冰箱、冷柜,并定期检查维护,有防止断电、设备故障等应急措施。冷藏设备控温能力应能满足冷藏药品储存温度要求,冷藏设备容积应与冷藏药品最大经营规模相适应。
4、在药品追溯方面,新版GSP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这有助于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此外,新版GSP还对储存与养护管理、验收管理、采购与首营企业审核、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依法生产的药品。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的销售、采购、验收、储存、运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出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因为法律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店卖药人员需要以下证件:《药店从业人员上岗证》是由药监局组织培训考核的,考核合格的颁发《药店从业人员上岗证》。药店的营业员要有高中以上学历、由所在药店统一报市药监局培训就可以了。
医药领域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行业,拥有一些专业的证书可以让你更好地适应这个行业。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种医药从业者必备的证书,帮助你在医药领域游刃有余。医药商品购销员证医药商品购销员证是一种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双考核的证书,60分及格线让你在医药领域游刃有余。
不可以。药品批发企业可以把要销售给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商,也就是gsp达标的药品商业企业。也可以销售给零售药店,因为药店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常的情况下,只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该药品在他的经营范围里就可以。医药代表售卖药品给私人属于倒卖药品,是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不可以。药厂可以把药销给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商,也就是GSP达标的药品商业企业。也可以销给零售药店,因为药店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常情况下,只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该药品在他的经营范围内就可以。药品经营许可证分批发和零售。
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方式是批发,不能零售,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按无证经营论处。另外,药品代理直接批发给消费者,应该是代理者的个人行为,他所在的批发企业很可能不知情,其实也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无证经营、挂靠、过票是假药流入医药市场的重要渠道。
法律主观:个人倒卖药品属于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对个人倒卖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药品前,必须凭采购方的经营资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单位凭三证既,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采购委托书,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以后方可销售。药品批发企业不能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企业和个人,药品销售是一货一票,随机开票,无资质就打不开机,无法操作。